近千年帝王们以“黔“字旨令开疆拓土的历史流源全部割断。
为此,为正本清源,贵州建省,当始建于宋徽宗以地方第一级行政机构的黔南路,一统夜郎全幅五十个各自为政的羁縻州后,以“贵州”法定区划署名,于公元1119年始建的贵州防御使,应定为贵州建省之始,到公元2019年,贵州建省当有九百年了。
至于到了之后的清朝时期,则取消了贵州军政府的设立,因为雍正在这一时期采取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政策。
当然,从贵州的实际情况分析,许多人认为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改土归流的重点不在土司地区,也不是将土官一律废革。
贵州的改土归流任务:一是废革有“过犯”的土司和土目。
二是调整疆界,归并事权。
三是开辟“苗疆”,设官建制。
其重点在于将广大“苗疆”土地赋税和人民,直接纳入封建中央王朝统治的轨道。
这具体要从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一月二十日说起,胤禛即皇帝位,以明年为雍正元年,颂诏天下。
在雍正统治的这13年时间里,他励精图治,锐意改革,加强了封建中央王朝的高度集权统治。
即位以后,即迅速渐次剪除诸皇子,以及大臣年羹尧与隆科多势力,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
同时在处理国内的民族问题上,对于雍正元年(1723年)公开发动武装叛乱的青海和硕特蒙古贵族罗卜赞丹津分裂割据势力,迅速出兵平叛。
对青海地区蒙古族各部,仿内蒙古札萨克制,编旗设佐领,并规定了会盟与朝贡制度。
对喇嘛教寺院也大力进行整顿,将一度作为地方割据势力重要支柱的喇嘛教寺院,置于政府控制之下,并对青海地区的行政建制作了重大改革。
雍正三年(1725年)改西宁卫为西宁府,命副都统达鼐为首任“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简称西宁办事大臣),管理青海事务。
从此,青海地区完全置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下,并有利于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的统治,和西藏地方社会秩序的安定。
此时,我国高度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版图基本奠立,清代前期又正处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高度强化时期,封建中央王朝集权的加强,必然要求加强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的统治,这就和维护自身统治的土司势力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也与未曾设官建制地区的地方首领势力产生矛盾,甚至激化。
雍正统治时期适值专制集权的巅峰,因而矛盾也就更加尖锐化了,促使雍正时期在西南广大民族地区,实行大规模地改土归流。
要知道土司制度是土官制度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是由土官走向流官的桥梁。
土司制度越是严密和完善,它与流官制度的差异越小,最后终究要为流官制度所取代。
清朝是土司制度极盛之时,也就是改土归流到来之日。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是一场社会变革,有其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深刻原因。
它意味着中央集权最后战胜地方分权,地主经济冲破土司割据的藩篱而获得发展,封建文化得以渗进闭塞落后的角落。
诚如魏源在《雍正西南夷改流记》所言:“小变则小革,大变则大革;小革则小治,大革则大治。后笑先咷,安知非福?——一时之创夷,百世之恬熙。”
它对落后地区的迅速封建化进程,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并顺应了历史的潮流。
至于在贵州改土归流的缘由,首先是土司制度的弊端,发展到清代康、雍之世充分暴露无遗。
在土司统治的地区,土司占有绝大多数的耕地、山林、水源,土民只有零星而少量的土地,无地或少地的土民,在经济上被迫依附于土官,成为土地的附属物,形成土司对土民的人身占有关系,而且,这种“主仆之分,百世不移”,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据《户部则例》卷四载:贵州“兴义、普安一带客民,有置当苗民全庄田土者,所招佃户,多系汉人。”
说明地主经济已在贵州西南部地区出现和发展,它必将冲击土司制度下经济基础的崩溃,由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变革。
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监狱和制定各种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令,以实现土司和头人的意志,压迫剥削土民,目无朝廷国法。
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谕令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督抚提镇:“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
蓝鼎元在《论边省苗蛮事宜书》中写道:“愚闻黔省土司,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民岁输土徭,较汉民丁粮加多十倍。土司一日为子娶妇,则土民三载不敢婚姻。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下亦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