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足球场上有一种足球文化,那就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如果裁判员是来自于其他的国度或是其他的洲,如果他具有着不一样的经验和不一样的习惯,那么,一切的事情将会变得难以控制。
有一些其他的体育项目,其比赛规则非常的严格。但是足球不一样,它的一些规则,给裁判员留下了很大的自主解释的余地。
比方说规则第11章,也就是关于越位的那章规则,它客观地规定了球员的犯规位置:处于“相对于球和最后第二名对方球员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至少是“没有位于自己的半场”,或者是“和对方的倒数第二名球员站在了同一条横线上”,又或者“和对方的最后两名球员同时处于一条横线上”。然后还有一些和具体情况相关的客观规定,也就是说“最后传球或是最后碰到球的人,不能是己方队员”,“不是来自于角球,球门球或是界外球”。至此,一切都变得简单了。
正因为所有上述的规定,于是就产生了另一条规则,“球员必须听从裁判员的意见,积极地参加比赛”。
这样一来,裁判员的主观判断和解释,就会变得非常的重要。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导致裁判员做出相反的决定。
“听从裁判员的意见”这句话,在另一个重要的章节——第12章里面,也至关重要。规则第12章是关于犯规和不正当行为的,当球员使用明显的犯规动作阻挡对方球员时,如果要将他罚下,那么“听从裁判的意见”这句话,就变成了一句最重要的话。
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通过资料片、图像、情况分析和讨论,来找到一个共同的标准,获得一个所有的裁判员共有的仲裁哲学。结论是很清楚的:不应该存在英式、意大利式、西班牙式或是德国式的裁判方法,而只应该存在一个共同的裁判方法。我们会定期地和来自其他国家的裁判一起讨论这些事情,一起来比较各种各样的判罚行为。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在意大利国内也是这样,在戈维尔加诺的集训,会对我们产生很大的帮助。尽管最终还没有达到一个完全一致的结果。
最近几年,在欧洲出现了一种边界开放的现象。这样一来,在各国的联赛中踢球的运动员,就有可能是来自于世界各地。于是各国的联赛也就不再具有特别明显的各自的特征。对于球员来说,当他到另一个国家踢球时,他也更容易适应那里的环境。
有人说,裁判员最主要的一个才能,就是要能够适应比赛的需要。这句话的含义,不仅仅是说裁判员要了解比赛的规则,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说裁判员必须掌握好尺度。
主动地去做一些准备,会让我对球队的打法有更多的了解。观看大量的比赛,不管是你执法的,还是别人执法的,甚至可以寻求一些富有经验的人士的帮助,也就是说教练员。因此,现在意大利国内,在裁判员的训练和准备过程中,加入了足球教练,这也是一种对我们的支持。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裁判员熟悉战术的过程,了解技战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