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少数民族代表的产生。(1)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万5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l千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干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 过165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 不足5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3)乡、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40 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 族乡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
人大代表
如识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十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识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中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从8:1到现在的1:1,走了近60年。而在“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后,农民工与一线工人在人大代表中的总数也大大提升。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5地位代表
网络的声音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
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质所决定,并通过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体现代表的重要性质。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并由此引起一些歧义,对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看法。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问题,并对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条文表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从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以及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表述。这样,其意义首先在于解决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问题,对于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其次在于使大家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确地认识代表的地位,有利于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