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行入粟补官法,出将作监主簿、助教告敕七十道,由河北安抚司募人入粟。
宋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臣僚乞改用进纳本法,诏:「近东南捕贼,入金粟而补之官,与常平法进纳者异。可如已命毋改。该注亲民官,而有田业在所莅,其毋得注。」。
南宋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年),置力田科,募民往两淮开垦田地。岁收五百石归官庄者,免本户差役;七百石,补进义副尉;至四千石,补进武校尉,并作力田出身。
南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进纳补官请举年及合免举之人,准许纳补授文书,直接赴南省。
淳熙七年(1180年),湖南、江西旱伤,立赏格,凡出米振济一千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将仕郎者听;二千石,补进武校尉,如系进士,与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补承信郎,如系进士,与补上州文学;五千石,补承节郎,如系进士,补迪功郎。
宋朝的卖官鬻爵的情况较为复杂,但是毫无疑问的一点,那就是在北宋三冗情况越来越严重之前,卖官鬻爵的情况并没有出现。而南宋时期则是相反,在南宋中后期的赋税收入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卖官鬻爵的情况并没有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