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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事情的转机,就在于这么灵光一现。\|\|j|d|x|s||{}
柳如雪在丁日浩门店卫生间门后发现的一滴疑似血迹,就是勘查人员一般说的红色斑迹,最终发挥了作用。
一般来说,看到红色斑迹,尤其是在现驰测到红色斑迹的时候,很可能是人血。但现在的现场是属于一个屠宰门市,人血和动物血有混合的可能。
通常情况下,想要直观的观察两者的区别有以下的方法:动物的血比人血粘稠,颜色较,但含盐量要比人血少,也就是说人血较咸,动物的血更容易凝结,动物的血较人的血难闻,有异味。这种方法都是在各种检验样品较多的时候可以这样初步试验。
但在法医学上,可以使用专门的人血显色抗体,把这种物质洒到血上,如果是人血,该抗体就会特异地结合上去,并且显色。也可以直接通过dna基因检测,人与动物的dna序列是不一样的,要比动物复杂的多。
从法医实验室很快传来了消息,该血迹属于另外一名被害人李玉芳的。
案件至此就算侦破一半啦!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滴血迹存在的位置特殊,是存在一个很隐蔽的密闭空间内,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在这里杀的被害人李玉芳等人,就无法解释这滴血迹为什么会出现在这里的门上?换句话说,那就是此地的人,也就是丁日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只有他经常来这里,别人一般是进不来的。
当然,如果是论死理的话,还不能达到完全认定的程度,如,会不会别人和丁日浩有仇,杀人之后故意把血趁人不注意的时候点到了卫生间的门上?问题上,他能够保证警方确实能够查找到这滴血迹吗?那种想要栽赃的人,一般会把伪造的证据放在比较显眼,或者根据侦查逻辑不是那么费劲就能够找到的地方。
还有的会继续说,会不会是公安破案心切,伪造证据呢?通过国内外的大量电影电视剧,大家对这种手法也有所了解了,法律程序越严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越到位,破案就越困难,对破案人的要求就越高。这样也是对的,反过来讲,你哪天被误认为是凶手了,没有了这些法律程序,你不就是有口难辩吗?
那种为了破案而故意伪造证据的情况大多只存在于电影电视剧中,尤如港片《风暴》一样。也就是象创世的一个作者常书欣的《余罪》一书中的那个警察余罪,为了正义的目的,不惜使用一切正义或不正义的方法。问题是,你说为了正义可以不惜一切,有何凭证?大家看到你为了正义而使用不正义的手段,那是导演让我们理解你。现实中,你使用了不正义的手段去追求正义,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谁知道你是为了什么目的呢?
换句话说,那就是文化差异与人们思维的问题了。这样一个命题,你首先推定警察是可信的还是不可信的?如果推定是可信的,那么他取得的证据都应该采用,发现问题的时候才需要他解释;如果推定是不可信的,那么他取得的证据必须得到严格证明,取证手段都必须合法化才能使用。
在我国,应当说这种警察为了正义或者其他目的伪造证据的可能性也有,但不可能是主流,不可能为了一个案子丢掉自己的政治前途。
因此,现在对于鉴定结论,也就是柳如雪在现场发现的这滴血迹经鉴定属于被害人李玉芳所有,因为发现的剂量实在太小,属于微量物证,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首先要检查检材的来源,这些检材是从哪里取得的。如果检材的来源不明,这些鉴定结论就存疑。如在云南杜某某杀人冤案中,鉴定结论上写的检材来源于车内踏板上,但现场勘查笔录中却无记载。
其次要检查检材的保管和鉴定过程。在保管的过程中有没有变质、有没有挥发、有没有遭到污染,都是需要审视的问题。鉴定人使用的什么鉴定方法进行的鉴定,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再次,要注定鉴定结论可能出现的笔误。如有的dna鉴定书,将女性的基因座数据(xx)写成是男性的基因座数据(xy),这就明显错误了,大家知道,女性是双x染色体,而男性是一个x一个y染色体组成,这才构成了区分血迹属于男女的标准。
还有,要检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属于一种科技证据,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经验和必要的检验设备,这是确定法医鉴定准备度的前提。如果鉴定机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是无权进行鉴定的。换句话说,大家知道,建筑商和医院都需要一定资质的,只有达到相应的资质,才能进行相应的业务。
这一点在本案中完全没有问题。海东市属于沿海较为发达城市,属于地级市,海东市公安局拥有多项大项法医鉴定设备,也有一些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物证提三程是由萧云天和柳如雪共同执法时提取。
有时候一个证据就能够锁定全案,柳如雪发现的这样一处血迹就能锁定全案。当然,如果孤立地把这处血迹拿出来说事,尚且不能够完全说明问题,只有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够使各种证据一环接一环地衔接起来,构成一个完全闭合的证据锁链,如果这个链条上有缺口,还不能达到完全证明的目的。
就象本案而言,一切间接证据已经指向丁日浩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在发现的这处被害人血迹,无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