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加上老百姓普遍不愿意打仗,朝廷也自然珍视生命,除了不轻易打仗以外,就是在刑事判决时尽量没有冤案。
此外“不得掩塞其口”尤其值得称道,因为在武则天时代,处决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避免他喊冤,因为那时有两个著名的酷吏,屈打成招的例子太多的,不塞不行啊。
而宋人这么做,无疑是拨乱反正,让犯人享有“临刑称冤”的权利。
这一死囚“临刑关怀”制度的背后,蕴藏着古老的“恤刑慎杀”司法理念。
或者换个说法,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恤刑慎杀”理念,催生出了死囚“临刑关怀”的制度。
我们的先人认识到,“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
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实施,便不能逆转,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
正是出于对人命的珍视,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辜,罪。经,常也。
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
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
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我们的先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宁纵不枉”。
也就是今天常说的疑罪从无。
所以宋朝司法接受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比较注意恤刑慎杀。
虽然宋代几乎每年都会判处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这些死刑犯的大多数最后都获得了减刑,没有被执行死刑。
实际上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证确凿,犯人必须以命抵罪,毕竟也是剥夺一条人命。
对于剥夺生命的极刑,古人表现出极大的敬畏,比如只准许“秋后问斩”,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时间不能执行大辟之刑,因为古人相信在春夏时节处决犯人,违背了上天好生之德。
只有秋季是肃杀的季节,才能用来处决犯人。
所以,也就是说,即便坐实了李小鱼翻的案,他也还有三四个月的时间来想办法翻案,不必急于一时了。
所以我们今天来看宋代的这套“临终关怀”,依然觉得极为人道,充满温情。
尤其是宋玘处决囚犯以后,还要请僧人为他们超度亡灵。
犯人虽然犯了罪,但他只不过是犯了罪的人而已,依然还是人,绝对不能把他们不当人看。
一个罪犯犯了罪,他受到的惩罚其实是双重的,除了法律的惩罚以外,他还有良知的拷问。
而相比于前者,后者的惩罚更为严重,因为后者是诛心之痛,这也正是《罪与罚》想要说明的。
“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
我们再读这一句话,就会更理解宋人的“临终关怀”了。
同时,想到这些后,李小鱼也猛地想到了几个可以翻案的办法,其一就是不停地上诉。
对,没错,就是上诉。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所谓的上诉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事情,其实在古代早就有了。
如果真有冤屈的话,犯人是可以选择向上申诉的。
特别是在宋朝等一些比较开明的朝代,不仅死刑犯可以上诉,而且到了刑场,只要犯人喊冤,基本上都是会发回重审。
比如宋朝赵光义当皇帝的时候,有个妇人跑去官府告状,说她丈夫的兄弟想要害死他。
后来这个人就被抓了起来,没想到就在他关押期间,那个妇人就离开了人世。
这下死无对证,他就被判处了死刑,表示不服的他,就选择了上诉,结果皇帝认为,既然找不到证据,就不能认定他有罪,于是就把他给放了。
所以,他只要不停的上诉,就能免除一死,极大的拖延时间,记得好像能上诉三次,这样一来,至少还能再拖延好几个月的时间啊。
而第二种情况的话,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越狱。
要知道古代社会的条件落后,逃出狱后躲到深山老林里,朝廷是根本没有办法找到你的。
即使发出海捕公文,也无异于大海捞针,难度不是一般的大。
当然,事实上你还有许多其他的办法,比如还可以搞掉包计,只要出的钱足够多,那些官员就很容易就会被买通,随便拉个替罪羊就能把事情搞定。
不过唯一麻烦的一点就是,出狱后就要隐姓埋名,可其实这也算不得什么麻烦,因为改个名字换回一条命,实在太值得了,所以,不得不说的是,在古代有钱就是好啊,当然,现在其实也一样,任何时候都一样。
第三种情况的话,就是看看你祖上有没有开国功臣了,这样很可能就会有丹书铁券或者免死金牌神马的,可以免除一死,相当于复活币,多一条命。
因为这种东西在古代还真有,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对于普通的死刑来说,这种金牌还是可以管用的,只要不是犯的是谋逆之罪,毕竟那种罪再多金牌也不管用。
第四种情况,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