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遇“天资沉粹,笃学博览,精象数之学”,朱元璋渡江后以秦从龙荐,发书聘之,“引伊、吕、诸葛为喻”,留参密议。朱元璋称吴王后,授予供奉司丞,辞而不就。朱元璋称帝后,三授翰林学士,皆辞。洪武三年奉命至浙江廉察民隐,还赐金帛,又先后授以中书左丞、礼部侍郎兼弘文馆大学士、太常少卿、礼部尚书等职,通通固辞。朱元璋想给他儿子官做,他也推辞不允,说:“臣之子皆幼,学未成,请俟异丑。”。
做了官想辞职归田,有时也会引起朱元璋的猜忌而受重罚。大理寺卿李仕鲁劝朱元璋不要太尊崇和尚道士,元璋不理会,仕鲁着急,闹起迂脾气,当面把朝笏扔在地下,要告休回家。元璋大怒,当即叫武士把他掼死在阶下。
朱元璋曾颁布“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的律例,说:“‘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成说其来远矣。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
专门颁布法令,严惩不做官者,从反面也反映了当时“人多不乐仕进”现象的普遍性。
二、明初“文人多不仕”现象的原因
明初文人为什么“不乐仕进”?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明朝的官俸太低
朱元璋出身农民,常把宫俸与农民的收入相比较,用“禄以代耕”作为制订官吏俸禄的标准,因此,实行低俸制。明代官员俸禄,始定于洪武四年(1371),因支米,故称禄米。禄米以石计,九品年禄依次为900、750、600、500、400、300、270、240、180、160、100、90、80、75、70、65、60、50。各按月支给。这次所定官俸,签于当时历史条件和经济状况,与前代相比,整体上偏低。洪武十三年(1380),重定官员俸禄,除给禄米外,还给俸钞。这次所定官俸,较前一次普遍提高。到洪武二十年(1387),又一次重定官员俸禄,取消了俸钞,只保留禄米,除正一品和八、九品外。其余均低于洪武十三年禄米而与洪武四年禄米大略相当。这次所定的俸米数,成为明朝官俸的“永制”。后人对明代俸禄。作了种种评论。赵翼《廿二史札记》专门列了一条:“明官俸最薄。”《明史》也说:“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唐、宋、元时期,官位分品,职官者给俸禄、颁公田(即职田),以职田之租入,补充俸禄之不足。宋代县令有职田,而且职田的收入可观,多者可达900余斛,少者亦有300来斛。洪武十年之前,亦有职田制,以其租赋,充实俸禄;但洪武十年后,“令还田给禄米”。罢废职田制,官员的实禄就更低了。比如,汉朝的太守,岁实禄是1200石米,而明初正一品的岁禄才1000石米,大致等同于汉代一个县令的俸禄。又据《皇朝经世文编》所载:“麒上州司马,秩五品,岁禀数百石,月俸六七万,官足以庇身,足以养家。今(指明初洪武时期——笔者注)之制禄不过唐人之十二三,彼无以自瞻。”相比之下悬殊之大令人乍舌!
俸薄不足以养生,是导致明初“文人多不仕”现象出现的经济原因。
2朱元璋以猛治国,刑用重典
朱元璋曾说:“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又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为此,朱元璋进行了频繁的重刑立法。除明律规定的笞、杖、徒、流、死(绞、斩)五种常刑之外,朱元璋还创立了“廷杖”制度和极端残酷的法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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